请从法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角度论述电影《十二怒汉》中的法律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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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文章观点截取
瞿颖律师
我本身很喜欢看电影,这部片子也看过几遍,但是第一次做这样的交流。希望我只是抛砖引玉,大家各抒己见,都来谈谈自己的看法。
首先,从电影的角度。这部电影是低成本制作,但在世界电影史上享有重要地位,演员和编剧都发挥了巨大作用。细节和台词对于人物背景、职业、社会阶层、受教育程度等信息的诠释都非常到位,可见编剧和导演的功力。
其次,从电影的法律意义的角度。我觉得影片中的八号陪审员更像个辩护人,他具有几个非常值得法律人学习的特性:
(1)法律人的独立性。不受委托人、前辈、领导等人的影响,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证人证言都有独立判断,这是一个优秀的法律人必须具有的素质。
(2)法律人对法律的信仰是必须的,但一定程度的妥协也是必要的。如何把握这个尺度,慢慢探索。接下来我们的讨论中也欢迎大家就妥协的问题谈一谈。
(3)法律人的批判性。面对证据和证人反复推敲,不能用既有的现实妄下判断。我自己深有体会,曾经就处理过一个案子,两份书面的证人证言中居然雷同,立马在庭上提出质疑,并成功得出了证人证言的虚假性。
还有一篇分析的也不错
按照英美证据法理论,证明责任分为举证责任和说服责任。辩方所尽的说服责任就是帮助陪审团从证伪的角度一步步确信控方没有成功地证明有罪结论。因此,陪审团对证据的判断标准和方法是沿着辩方的思路进行的,甚至进行得更为彻底,辩方律师没有考虑到的证据疑点,陪审团都考虑到了。如果这条证伪之路能够进行到底,说明排除不了合理怀疑;如果中途不通,则说明控方论据充分,论证严密,陪审团就会排除合理怀疑。
从影片中我们看到,陪审员们对每一个证据的判断都是以证伪的反向思维为逻辑方法的。对于那把凶刀,8号陪审员指出的是控方的论证瑕疵,既然在凶案现场附近的小店里都能随意买到相同的刀,如何能推出买了刀的男孩就是凶手?对两名证人的证言,陪审员们分别指出了其中的破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