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类型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类型如下:

根据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可以分为四类:有效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

1.民事法律行为须含有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即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包含追求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没有这种意思就不能成立民事法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须内容表达完整意思表示表达不完整的,不能成立民事法律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须将内心意思表达于外部仅仅存在于内心的意思而未表达于外部的,不能成立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某一民事法律行为是要物行为和要式行为,除上述要件外,还必须具备特别要件:要物行为还必须交付实物,要式行为还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

三、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的时间,既有相一致的情形,也有不一致的情形。有两种不同的形式:

1、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有效处于同一个时间点,依法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具备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即时生效;

2、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并非同一个时间,有三种情形:

(1)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须批准、登记生效的,成立后须经过批准、登记程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2)当事人约定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条件的,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的,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3)附生效条件、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所附条件成就,或者所附期限到来时,该民事法律行为才能生效,其成立和生效也并非同一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