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的网络交易纠纷中涉及的电子数据证据中应怎样保全?
电子证据保全公证属于证据保全公证的范畴。其目的是将能够证明客观事实的电子数据以公证文件的形式固定下来,以澄清事实,确定责任,解决纠纷。目前,我国公主机构开展的电子证据保全服务主要包括网页保全、电子邮件保全、手机短信保全等。人民法院进行调查,收集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时,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
如果确实难以提供原始载体,可以提供复印件。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方法。新《证据规定》第14条规定了电子数据证据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理解和适用〈民事证据新规定〉的若干问题》第六条,电子数据证据从技术上可以分为四类。数据安全有两层含义。一是数据本身的安全,主要是指采用现代密码算法对数据进行主动保护,如数据保密性、数据完整性、强双向认证等;二是数据保护的安全,主要是指采用现代信息存储手段对数据进行主动保护,如通过磁盘阵列、数据备份和灾难远程等手段来保证数据的安全。
为了保证数据安全,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很多企业选择第三方安全机构来进行专业的电子数据安全。也就是说,经过有效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不需要当事人再去证明。可见,经公证保全的电子证据具有法律公信力、直接证明功能和优先证明力,而作为证据保全的电子证据则需要经过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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