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判决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缺席判决是指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后所作出的判决。

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的。开庭审理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仅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在审查核实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或答辩状和证据后,依法作出的判决,就是缺席判决。

扩展资料:

缺席判决注意事项:

1、正确使用缺席判决制度,使缺席判决的立法本意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贯彻落实。

法官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缺席的,应依到庭当事人的请求大胆及时适用缺席判决,不能随意延期审理并再次传唤缺席的当事人,避免诉讼的拖延,增加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和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2、防止原告故意隐瞒被告的住所,谎称被告下落不明,骗取法院适用缺席判决的发生。

对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起诉的案件,法院应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户籍证明及户籍地基层组织等出具的证明,并可对被告的身份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确属下落不明的才能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经公告送达,被告缺席的才能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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