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最早的法规
我国现存关于遗嘱继承的最早法规产生于唐代,是唐代制订。
国外遗嘱继承制度最早产生于罗马法。在《十二铜表法》中首次正式肯定了遗嘱继承的存在。在《十二铜表法》第五表第三条中规定:“凡以遗嘱处分自己财产,或对其家属指定监护人的,具有法律上效力。”这是罗马法遗嘱自由原则的起源。《十二表法》中的遗嘱自由包括指定继承人、委派监护人、解放奴隶、遗赠等内容。
延伸知识:我国迄今所知最旱的遗嘱是出现在汉代(汉称遗嘱为“先令”,颜师古注口:“先令者一,预为遗令也”)。但现存关于遗嘱继承的最早法规是唐代制订、宋代沿用的《丧葬令》。此外,北宋的户绝条贯、南宋的户令都有关于遗嘱继承的规定,但无论是《丧葬令》、北宋户绝条贯还是南宋户令都对遗嘱继承作了种种限制。一是把“身丧户绝”或“则产无承分人”作为遗嘱继承适用的前提。如《丧葬令》规定:“诸身丧户绝者,余财并与女,无女者,均入以次近亲,无亲戚者,官为检校。若亡人在日,自有遗嘱处分,证验分明者,不用此令”。北宋天圣四年提出了“户绝条贯”:“今后户绝之家,若亡人遗嘱,证验分明,依遗嘱施行。”南宋户令规定:“诸则产无承分人,愿遗嘱与内外缌麻以上亲者,听自陈,官给公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