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公正、及时审理票据纠纷案件,保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根据票据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做出了本规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因行使票据权利或者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依照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以在票据未转让时的基础关系违法、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为由,要求返还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