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正义为核心的法律价值体系"何谓法律价值体系?进21
一、法律价值释义
在对法律价值进行释义之前,让我们来读一读《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中的一段有趣的描述,作者这样写到:“法律的目的何在?大部分英国人想象中的法律,呈现出千奇百怪的形象:头戴蓝盔的警察管理公***交通和处理公***场合的纠纷;议员们对某些立法文件进行争论,直到察得光亮的大笨钟宣告休会的时间已到;头戴假发、身着长袍、面无表情的法官刻板无味地宣布某个被告做了不应该做的事情;或一副猫头鹰架势的律师透过厚厚的眼镜片,从四面镶着黑色珐琅质护板的桌子上四下张望。所有这些,在某种程度上‘体现着法律’。其总和,代表了三个基本观念:秩序、公平、个人自由。这是法律制度的三个基本价值。”
法律的价值问题。其实,法律价值,是法学理论中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历代的法律思想家十分重视对它的探讨。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对“法治”、“良法”的界定,到近代启蒙思想家关于自然法的思想,再到二十世纪社会法学的“社会控制”理论和新自然法学的“正义论”和“权利法学”,无不在对于“什么是法律”的论述流露出对法律价值的关注。英国法学家约翰·香德和彼德·斯坦干脆以《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为题著书立说,表明他们对法律价值的重视。但是,他们对于法律价值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古代思想家常常谈及法的正义性、法的自然基础、法的评价标准等有关法律价值问题,很少直接使用法律价值这一概念。到了近、现代情况发生了变化,自然法学、社会法学、新康德主义、综合法学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专门论述了法律价值问题。西方法学界对于法律价值这个概念通常在以下几种意义上使用:⑴法律所依赖的客观基础,包括法律与人的本质特别是理性的关系,法律对道德的依赖关系,所具有的道德性、正义性和合理性。⑵法律的作用、功能和意义,以及法律所追求的目标和理性,如正义、自由、平等、秩序等。⑶人对法律的判断和评价,以及所依据的标准。
在中国,不论是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实行的是人治,那时的法制是人治下的法制,而且法律很不发达,其特征是以刑为主,诸法合体,所以,那时几乎没有人专门研究法律,对法律价值的研究更加是一片空白。我国对法律价值的研究,是从改革开放时开始的,直到20世纪80年代末才有比较大的发展。由于其概念、其思想是从西方借鉴过来的,因而不同的人在将西方法律价值中国化的过程中对法律价值概念也有不同的理解,综合起来主要有:⑴指法对人的意义、作用和效用,以及人对这种效用的评价。⑵指法的存在、变化和作用的效果,是以满足主体的内在——利益、需要、效益为实质内容。⑶它是指法对于满足主体需要的积极意义。⑷它是指法对主体的效应。
那么,在这众多的法律价值概念中,哪一种更为合理呢?众所周知,价值是一个多学科使用的概念,经济学研究商品价值,伦理学研究人生价值,在哲学意义上,价值是指作为客体的事物能够满足作为主体的人的需要的属性,它既是一个表征关系的范畴,反映人与外界物的关系;又是一个表征意义的范畴,表示事物所具有的对主体的意义。用哲学方法论为指导,我们认为,把握这一概念时,必须明确以下几点:⑴法律价值是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统一。法律价值与人的需要、意志、利益密切相关,是主观的,同时又受到各种客观因素如经济条件的制约,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⑵法律价值是法律对主体所产生的各种效应的总和,既包括对主体积极有用的正价值,也包括无价值或负价值。⑶法律价值具有间接性或非物质性特点,法律对主体的效应并不在于它直接供给人们以衣食住行或娱乐,而在于能为人们创造一种井然有序的社会环境,从而给人们直接满足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以保障、促进和指导。⑷法律价值既有相对性又有绝对性。法律价值具有相对对,它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不同的时代、社会、阶级、群体而呈现出差异性;法律价值又有绝对性,生活在同一时代、同一社会的人们会有某种***同的价值标准,甚至在不同时代、不同社会也可能有某些形式上相同的价值追求。
法律价值不是单一的,而是由一组相关价值所组成的系统。根据张文显先生主编的《法理学》一书中的观点,法律价值系统有三个特点:其一,从价值属性上看,它是由一组与法的创制与实施相关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换言之,法律价值体系包含的各种价值是与法律直接相关的价值,而不是所有的价值。其二,从价值主体上看,它是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集团所持有的一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它是群体现象,不是个体现象。其三,从价值体系结构看,它是由法律的目的价值(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目的、法的创制和实施的宗旨,如正义、秩序、自由、人权等)、评价标准(在法律上对各种事物进行评判是所遵循的标准,如生产力标准、人道主义标准等)和形式价值(法律制度在形式上所具有的优良品质,如公开性、稳定性、明确性等)三种成分所组成的价值系统。
总之,法律的价值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方面的。在这诸多的价值形态中,我认为有三种特别重要,这就是:秩序、正义和人权,它们分别构成法律价值的基本形态、高级形态和终极形态。我们不可能对法律价值进行全面探讨,只能就其基本内容作一个大致介绍。
二、法律与正义(正义是律价值的最高)
正义是人类追求的崇高目标,也是法律价值的最高。正义与法律相互作用,推动人类文明不断向前发展。
1、何谓正义
在人类历史上,许多仁人志士为了正义和真理而奔走呼号,甚至献出生命。但是,正义具有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换无常,随时可呈不同的形态。人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对正义作出不同的理解,如,有人认为正义是指一种德行,有人认为正义意味着各得其所,有人认为正义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还有人认为正义指某种“自然”的从而也是理性的关系、正义指法治或公正的体制,各种观点,不一而足。其中亚里士多德、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比较有代表性。
亚里士多德认为,将正义分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分配正义涉及财富、荣誉、权利等有价值的东西的分配。在这个领域,对不同的人给予不同的对待,对相同的人给予相同的对待,就是正义;矫正正义涉及对侵害的财富、荣誉和权利的恢复和补偿,在这个领域,受害者补偿受伤害者,受害者从伤害者那里得到补偿,就是正义。
罗尔斯则将正义划分为社会正义和个人正义与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他认为,社会正义原则是之社会制度的正义,个人正义的原则首先是个人在一定条件下应对制度所负责任的原则。实质正义是指制度本身的正义,形式正义是指法律和制度的公正和一贯的执行,而不管它的实质原则是什么。
马克思主义认为,在阶级社会里,正义是具有阶级性;正义总是具体的,受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正义是历史的产物,并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正义主要表现为一切公民都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与社会给予每个人提供平等的机会、实行按劳分配两个方面。
2、正义是法律的最高价值
法律价值是指在法与人的关系中,作为客体的法按照主体需要对主体产生效应的属性,具体表现为人们为法律确定其所追求的目标、法律在追求这些目标时的实际效果、人们根据这些目标对这些效果的评价等。法律的价值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样的。我国著名法学家李龙先生和张文显先生主编的《法理学》教科书认为正义、公平、秩序、自由、效率等是法律的价值。
自从法产生以来,它就与正义结下了不解之缘。正义作为一个恒久的人类价值追求,成为法学家们谈到的永恒主题。从古希腊、古罗马时代的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到中世纪的阿奎那,近代的卢梭、孟德斯鸠、洛克,一直到现代的罗尔斯,都对正义问题做了大量的论述。尽管思想家和法学家们从各自的立场出发,对正义问题有不同的理解,但正义作为作为的最高的人类追求,则为众多的思想家们所***识。法律作为一种最具权威性的价值体系和规范体系,自然将实现正义作为自己的最高目标。法律所追求的正义,不仅表现在法制领域,而且也表现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因为整个社会都是有法律来调整的。不仅如此,正义还与其他价值形态(如平等、自由、安全、***同福利)密切相关,在正义与这些价值形态的关系上,正义是一个总的宏观的价值,没有正义的制度、正义的法律,就不会有平等、自由、安全等东西,而且如果离开了平等、自由、安全等这些因素,正义也将无所依托,它们是正义的具体体现。总之,正义是法律价值的最高。
3、正义在法律生活中的积极作用
在法律生活中,正义发挥着各种积极作用
第一,正义对法律有积极的评价作用和推动作用。在民主法治国家,正义发挥强有力的评价作用,不正义的法律被拒绝认可为法就是典型的表现,正义被吸纳为法的一部分,正义可以填补法律的空白,可以作为纠正法律失误的力量,可以作为法律解释的标准。
第二,正义对法律的进化有极大的推动作用。具体表现为:①正义推动法律精神的进化,②促进法律地位的提高,③推动法律结构的完善,④提高法律的失效。
4、法对正义的实现作用
“正义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法对正义的实现作用具体表现为:
第一,法是实现正义的手段。根据马克思主义观点,法是经济基础的反映,它要求对社会关系中的每个人的利益予以确认、保护或限制,因此法的主要的或基本的内容就是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而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正是以正义原则特别是以正义的首要问题——社会制度的正义所确定的分配正义原则为指导的。人类社会至今存在过五种曾被人们视为公正的分配原则即:无差别分配原则,按照优点分配原则、按劳分配原则、按需分配原则和按身份分配原则。法在实现分配正义的作用,表现为把指导分配正义的原则法律化,并具体化为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当然,由于正义观念因时代、民族和阶级的不同而不同,因此作为法律基本价值的正义原则,只能是合乎特定时代的统治阶级根本利益并为统治阶级所确认的正义原则。
第二,法律是实现正义的保障。为了保证分配正义的实现,公正地解决冲突,必须做到三方面:一是必须有一套解决冲突和纠纷的规则和程序存在;二是这些规则必须具有普遍的意义和公正的内容,而且必须是公开的;三是适用这些规则时应该公正无私,不偏不倚。在现代社会,为了达到这些要求,一般都实行如下原则:司法独立、回避制度、审判公开、上诉制度和申诉制度、辩护制度和律师自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