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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对于问题的描述不够详细,不能准确确定对方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二条、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根据你的描述,可以认定对方造成你儿子胳膊粉碎性骨折,并发失血性休克引起急性肾功能衰竭。
但是你并未说,你儿子是否经过警方指定的司法鉴定机构 进行司法鉴定,是否达到重伤?
这个不说,我该怎么回答你?
关于事故现场,交警是否进行了勘察?是否做出了对方需要负事故的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认定?
这个不说,我又该如何回答你?
因此,你要想知道对方是否属于刑事犯罪,需要满足如下2个条件:
第一、你儿子需要经警方指定的司法鉴定机构验伤 达到重伤。
第二、警方的现场事故勘察 认定对方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
在满足如上2个条件之后,对方又有逃逸行为,符合致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又逃逸的事实。
那么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满足如上2个条件,对方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警方说追究行政责任的做法就涉嫌枉法。你有权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
关于民事赔偿,在对方需要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前提下,你可以主张对方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修养期间的误工费、复查的费用,鉴于你儿子已经应该构成伤残 可以追索精神损害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