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刑法

问题一:刑法是什么意思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刑法有广义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在我国即《中华人民***和国刑法》。与广义刑法、狭义刑法相联系的,刑法还可区分为普通刑法和与特别刑法。普通刑法指具有普遍使用效力的刑法,实际上即指刑法典。特别刑法指仅使用于特定的人、时、地、事(犯罪)的刑法。在我国,也就是指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问题二:什么是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问题三: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是什么? 你好!

刑法的三大原则为:

1、罪行法定原则。依据为《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罪行相适应原则。依据为《刑法》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据为我国《刑法》第4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揣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问题四:什么是刑法规制 用刑法来规范、制约行为等

问题五:什么是刑法的具体运用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本身固有的、带有全局性的、根本性意义的原则,是在制定刑法和适用刑法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的准则。我国刑法确立了三大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的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处罚”。

即什么行为是犯罪?犯何罪?处何刑?必须由刑法明文规定。该原则的确立,大大限制了法官在定罪和量刑上的随意性,有效地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是刑法对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司法公正的要求。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重罪重刑、轻罪轻刑,做到罪刑相称,罚当其罪,而不得重罪轻刑、轻罪重刑。畸轻畸重

问题六:刑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具体些说,也就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丹总和。它不仅仅指刑法典,还包括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也称附属刑法)。狭义刑法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在中国,即指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和国刑法》(也简称《刑法》)。与广义刑法、狭义刑法相联系的,刑法还可以区分为普通刑法和与特别刑法。普通刑法是指具有普遍使用效力的刑法,实际上即指刑法典。特别刑法是指仅使用于特定的人、时、地、事(犯罪)的刑法。在我国,也就是指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问题七:什么是刑法结构 我国目前的刑法大体上只相当于国外刑法中的重罪内容,而国外刑法中的轻罪和违警罪大体对应于我国的劳动教养和治安处罚;另外,与国外刑法相比,我国刑法还欠缺对保安处分的系统规定。为使我国刑法成为一部完整意义上的刑法典,我认为应对我国刑法结构作比较大的调整,即实现从小刑法到大刑法的转变,使刑法、劳动教

刑法结构的概念与研究视角

通行的刑法教程或论著,将刑法定义为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指出了刑法的成分之后即径直分列犯罪和刑罚两大部分予以论述,而没有涉及犯罪与刑罚之间的组合关系。储槐植教授敏锐地察觉到了这一点,他从“成分不等于结构”出发,指出成分相同而成分之间比重(结构)不同会造成事物的不同性质,如同样有死刑、监禁刑和罚金刑等几种刑罚方法(成分)存在,但彼此所占比例不同,会形成重刑结构与轻刑结构的重大差别。[1]

那么,何谓刑法结构呢?储先生曾将刑法结构界定为“定罪面与刑罚量的组合形式”。[2]后来,他又进一步指出:刑法结构其实就是刑法系统内诸要素的组合形式,即罪与刑的组合,也就是不同数量的搭配。罪的数量即为犯罪圈的大小,刑的数量则是刑罚量的轻重。犯罪圈大小体现为刑事法网的严密程度,刑罚量轻重体现为法定刑的苛厉程度。[3]

从罪与刑相应严与厉的关系上,储先生将罪刑配置分为四种组合,即四种刑法结构:一是不严不厉,二是又严又厉,三是严而不厉,四是厉而不严。他认为,又严又厉的刑法结构在当今世界并不存在,典型的不严不厉似乎也不存在,多数经济发达国家和法治程度较高的国家大体上属于严而不厉的结构类型,而我国当前的刑法结构基本上算是厉而不严。“严而不厉”的刑法结构表现为“刑罚轻缓”和“法网严密”,“厉而不严”的刑法结构则表现为“刑罚苛厉”和“法网不严”,后者是刑法机制不畅的内生性原因,我国刑法改革的方向应从“厉而不严”转向“严而不厉”。[4]

储先生关于刑法结构的“严而不厉”和“厉而不严”的提法,是他在刑法学界的标志性产品之一,确实带给人不少启发。但我认为,储先生对刑法结构的概念界定和分类还有以下进一步探讨的必要:一是他将刑法系统内的诸要素等同于罪与刑两个要素,使刑法结构过于简化,事实上,尽管罪与刑是刑法结构中的两个关键要素,但刑法结构决不只是二者的相互关系和组合形式,它还应当包括刑法典与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的协调,以及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违法行为矫治法(劳动教养法)等的协调,乃至刑法内部各条文之间的协调,这些都是结构的应有之意;二是他将刑法结构分为四类,而实际上他又否认另两类的存在,结果只剩下“严而不厉”和“厉而不严”两类,但问题是,何谓“严”?何谓“厉”?这本身是相对的,难道那些经济发达国家和法治程度较高的国家的刑法结构就都属“严而不厉”型的吗?它们彼此之间的刑法结构差异又作何解释呢?三是他将刑法结构主要视为一个宏观的东西,即是“严而不厉”还是“厉而不严”,但这似有不够,还应当从微观上对刑法结构进行深入研究,如所谓的我国的“厉而不严”结构,会不会存在刑罚总的来说偏“厉”、但个别地方却存在偏轻(特别是罪与罪之间的刑罚不协调)呢?又会不会存在法网总的来说“不严”、但个别罪的定罪面又偏严(不该设置为犯罪的设置成了犯罪)呢?对我国刑法结构的微观考察将会发现这些问题确实是存在的。

另外,对刑法结构的研究也不必限于储先生提出的这一个视角,事实上,它可以有多个视角,如德国学者耶赛克对刑法结构的剖析如下:1、处罚之先决条件(主要指总则之“犯罪论”部分);2、刑罚和处分;3、具体的构成要件(主要指分则内容);4、国际刑法(如德国2002年颁布的......>>

问题八:刑法的主刑是什么? 刑法中刑罚的种类有两类: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问题九:什么叫刑法总则,什么叫刑法分则 刑法总则是讲述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等规范体系的法学专门性学科.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总的说是抽象与具体、一般与个别、普通与特殊的关系。总则统率分则,指导分则;分则是总则原理、原则的具体体现,分则不得与总则相抵触。刑法总则是刑法分则扩张事由。为分则提供一些普遍性的规定。刑法总则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是认定犯罪,碗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所必须遵守的***同规则。刑罚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明确了对各类、各种具体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总则指导分则,分则是总则所确定的原理原则的具体体现,二者相辅相成。只有把总则和分则紧密地结合起来才能正确地认定犯罪,确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

问题十:什么是刑法中的偶犯 第1次偶然性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