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元至明清的法律与教化的作用

是为了确保民众能遵守纲常礼法,遵守封建等级秩序。

1、古代中国人对社会秩序的认识是,伦理道德是治国安民之本,法律及其手段是“末”。对社会的管理重视人心控制,强调以德教民。就使法律的保障和示惩作用,在理论上降到了“为人不耻”的境地,甚至历朝历代各级官吏都耻于学法,耻于言法,耻于为法吏。各朝都不准民间私授律学,不准私家收徒讲授,禁止百姓抄写或刻印法典,使民间法律教育一片空白。

2、古代乡村法律教化不是教育民众知道法律条文是什么,不是教育他们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是教育他们远离法律事务,要以诉讼为耻。”,认为“兴讼”的人是不服教化的人,安守本分的人是不会身涉公堂打官司的。无讼”“息讼”教育使民众放弃正常的权利意识和法律保障,压抑自己的个性,培养无限的容忍。使人们不明法律、鄙视法律、漠视法律,诉讼在社会生活中日益变得为礼所不容、为贤者所不肖的行为。

3、法律教化及其作用被置于末位,而“道之以德,齐之以礼”的伦理道德规范被置于至高无上的境地,因而中国古代教化的重点是对民众的伦理道德教育,其目的是为了确保民众能遵守纲常礼法,遵守封建等级秩序。

4、乡村社会的法律生活中,农民绝大部分是在与族长打交道,而他们又多是地主,地方官员维护族长和地主的权益,将农民的法律保护置于地主、族长控制之中,农民在与地主或族长发生纠纷时,是由地主或族长来直接解决,地方官员没有起到监控、限制地主和维护农民的作用,这就放纵了乡村中的阶级压迫和对农民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