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法系的基本特征

民法具有法定性、平等性、自愿性、公平性、诚实性、道德性、环保性等基本特征。

六点具体原则:

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民事主体权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2、意思自治原则,民法在规范人们的民事行为方面自愿原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民事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和形式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

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4、诚实信用原则,不为欺诈行为,恪守信用尊重交易习惯;不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条款;正当竞争,反对垄断;尊重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

5、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守公***秩序及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和国家的一般利益;

6、绿色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生产活动和消费活动的行为准则。“绿色原则”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追究环境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法理基础和立法根据。

民法意义:

1、民法属于一部由我国政府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用作对人民矛盾进行缓解以及调整人民和国家之间矛盾的方法。它和国际法的性质是完全相反的,它在国内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发挥了重要的意义,一次民法作为国内法,它的这种性质长期以来得到了维护;

2、民法为继受法,继受法为从外国采用的法律,固有法为本国土生土长的法律。我国民法为继受法。尽管我国作为中华法系的母国具有悠久的法律传统,但这是一种刑法传统,其中民法比较萎缩,依附于刑法,用刑事手段来解决民事问题,这与以民法为重的西方法律传统形成对照;

3、民法是一种普通型的法律。它在普通的事件处理中作为首要的法律依据,能够适用于任何人或事物或者其它因素。当然这一点上它和针对于特别的任何事的特别法是相反的。民法为普通法,要表达的就是民法典为普通法,被设想为一个可以涵盖全部民事生活事实的体系;

4、民法是一种存在实体的法律,它规定了人民的实际拥有的权力和义务,以及这些权力和义务使用的范围和方法和使用法律所必要的程序等等,具有实际的意义。民法原则上为实体法,与民事诉讼、破产法等程序性法律形成配套关系。一些法律认识比较模糊的人认为民法是主要的法律,往往忽视了程序法的重要性,这样是非常不正确的,而且不利于法治的健全发展,实际上,权利分为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两类,程序法也规定一些程序性的权利并规定实现它们的程序,我们可以从这一点看出,程序法的实体特征也比较明显;

5、民法中主要规定和阐述了人民的一些权力,因此它又带有浓厚的权力色彩,属于权利法的范围。这也是人民权力需求的一种必然趋势下的改变;

6、民法为中人法,中人道德是民法中的人的行为标准,以何种人性标准作为民法的基础,立法者享有自由,他们可以选择中人或上人标准。它是一种社会规范,通过调整社会关系来调整人的行为,同时以人性观点为出发点,以此来规范人的行为并制定相应的规则;

7、民法为任意法兼强行法,法律规定的内容仅用来补充或解释当事人的意思,对当事人对之遵守与否不加限制的,为任意法,也即贯彻意思自治原则的法律规范;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容当事人加以左右或约定排除的,为强行法,也即体现公序良俗的规范;

8、民法为严正法兼衡平法,严正法是在适用于某一具体事实时,必须强制生效,毫无回旋余地的规定。简言之,严正法为不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法,衡平法为赋予法官此等裁量权的法,两者结合,使民法规范既具有原则性,又具有灵活性。

综上所述,平等原则所要求的平等非指经济地位上的平等或经济实力的平等,而是法律地位的平等,以免滋生疑义。此法律地位平等,是对民事活动当事人的基本要求,应贯彻民事活动之始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