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怎么界定
法律分析:一、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
我国《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第3条对交通肇事逃逸也作出了明确规定: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一是“逃逸”需对发生交通事故有明知。
二是“逃逸”需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三是“逃避法律追究”应作广义理解。四是“逃逸”不限于在事故现场逃离。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三、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