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史朝霞 “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实际上就是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实体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被滥用的现象愈演愈烈。在此,笔者对判断何谓“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提出一点浅见。
一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有民事法律上的牵连。这一点包含三个方面。其一,第三人与当事人一方已有的法律关系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牵连。其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牵连是法律上权利义务的牵连,而非一般事实上的牵连、感情上的牵连或者其他非法律上的牵连。其三,这种法律上的牵连是民事法律上的牵连。在民事诉讼中一并审理具有非民事法律关系的案件显然是不适当的。
二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当事人一方的法律关系直接影响了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在本诉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当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从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固然由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但造成这种后果的原因,则是由于第三人与该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这也正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同本诉当事人之间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前提。相反的,如果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当事人一方的法律关系相对本诉当事人的法律关系而言,处于受影响地位,在后一法律关系因争议而致诉讼的情况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基本上处于权利者的地位,无论本诉争议的结果如何,他皆可要求其相对方向其履行义务,亦可放弃对权利的行使,因而相对于本案的处理结果无所谓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他完全不必参加本诉,更不应被通知并被强迫参加到本诉中去。
三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本诉案件的处理结果而定。也就是说在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时,其权利、义务是并不确定的,他仅仅是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或义务,但是否承担则因案件处理结果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换句话说,法院对于本诉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处理,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否承担责任有一种预决的意义。本诉案件处理结果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无法律上的利害及其内容起着决定作用,这就是“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真正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