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侦查办案 对于《刑事诉讼法》第139条和第140条的运用
您好!
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是不一样的,内容有很大区别。您可以参照下列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二百二十三条扣押决定书 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但扣押财物、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执行查封、扣押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本规定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法律文书。查封、扣押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对于无法确定持有人或者持有人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二百二十五条扣押清单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三份,写明财物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数量、特征及其来源等,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扣押决定书是公安机关单方面制作的,是在扣押时必须出示的(目的是证明扣押行为的合法性),而扣押清单是在扣押过程中对扣押财物和文件的记录,需要多方签名(目的是保存证据)。希望可以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