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规定的内容和调整的社会关系
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中规定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调整的是社会政治关系。宪法规定的内容是国家制度基本原则,及国家的根本问题,主要包括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结构形式、经济制度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宪法规定的国家根本问题的内容极其广泛,而且多采用原则性和纲领性的方式规定。受宪法规定内容的影响,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不同于其他法律。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国家生活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其他法律所调整的则只是一般社会关系。
宪法关系的内容,是指宪法主体的宪法权利和义务,职权和职责。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同样,宪法关系的内容也表现为宪法关系各主体之间针对某一特定客体,根据宪法规范而确立的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其核心是根据宪法而形成的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由于宪法关系在主体地位、运作规律上的特殊性,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又以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形式表现出来。
因此,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宪法关系的实质内容。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是针对公民基本的权利和义务而言的,与其他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相比,它具有根本性,是实现其他职权和义务的前提。公民在宪法上的权利突出地表现为所有公民都有相同的法律地位,都有针对其他一切主体的权利能力。这同时也意味着所有其他主体,包括国家机关都有义务尊重并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
宪法上的职权和职责主要是针对国家和国家机关而言的,与其他法律关系中的职权和职责相比,它也具有根本性,体现整个国家的政治体制结构,不同的政治体制结构在宪法上表现出国家机关之间的不同关系。由于国家机关的权力并不是固有的,从根源上讲都是人民的赋予的,权力本身属于人民,国家机关只是在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利而已。宪法规定了国家机关的基本的职权和职责,其他法律对国家机关的规定则是 根据宪法产生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