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银行汇票,只持有人民法院除权判决书说明银行可以拒绝付款吗?
这种情况下,银行无权拒绝付款。如果银行拒绝付款,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票据持有人就是因为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等原因,才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受理该公示催告后,会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如果在公示催告期间没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然后将判决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二百二十条规定: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