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突式表现
1、范围不一致,表现在各个方面,主体范围、适用事项范围、行为幅度范围,权利义务内容范围等方面的不一致。
2、条件不一致,在涉及个人权利义务的条件上,两个规范之间如果规定不一致,就会导致个人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不同,这也是实践中经常出现的冲突形式。
3、行为不一致,两个规范如果对行政行为的性质规定不同,也会出现行为不一致的规范冲突。
4、法律概念不一致,不同规范对同一对象规定的不同概念,会使得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以另外一种形式表现出来。
5、无权限或者越权,制定法律规范的机关是否有权制定一定的规范,如果该制定机关在法律上没有权力,那么他所制定的规范就是无权或者越权。所以,这种无权或者越权的法律规范也就成了与设定和划分权限的立法规定的不一致,也是一种规范冲突。
6、规范的规定、精神相互不一致,这种规范冲突,更符合人们所说的“抵触”的特征,这种冲突,既有直截了当的规定不一致,也有在实质精神上的不一致。
7、上位依据丧失,上位法被取消或者废止后,下位法仍在适用,就会因为丧失上位依据而出现规范冲突。
8时间或者期限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