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意外死亡赔偿标准
没有赔偿标准。给患者实施麻醉时,患者意外死亡的,医生要不要承担责任,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患者发生的是麻醉意外还是因实施麻醉者的判断、操作失误所致的麻醉损害,最好通过鉴定加以明确,如属于麻醉过错所致患者损害,如麻醉用药过量导致呼吸抑制,气管插管误入食道等,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麻醉致人死亡属于医疗事故吗?
麻醉致人死亡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要视情况而定。如果操作没有问题的话,只能坚定为意外,而且麻醉之前麻醉师也会跟病人谈话签字,签字内容就有麻醉意外,有的人对麻醉药有超敏反应,这是不可预料的。
二、意外死亡赔偿标准
按照工伤赔偿条例进行赔偿: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它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但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根据当地的地方法规确定。
三、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相关法律规定
1. 受害人请求支付人身损害的医疗费的,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收费凭证,赔偿义务人根据医疗机构的收费凭证进行赔偿。
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4条规定,这里的医疗费一般是根据所在地的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医疗费、住院费计算。
3. 如需后续治疗的,可以待实际发生之后另行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