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规范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和档案信息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视频监控、工业等管道线缆、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 地下管线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协调建设、综合管理、分工负责、信息***享、保障安全的原则。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建设和档案信息管理工作。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
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利渔业、安全生产监管、人防、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相关管理工作。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管理使用单位)负责所属地下管线的建设、运行和安全等工作。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和技术规范。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程序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步办理。
建设工程涉及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查询施工范围内的地下管线档案,并进行现场核查形成现状资料;地下管线资料不明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探测,形成测绘资料。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工程施工图和《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第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放线,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经验线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
建设单位按照规划核准的地下管线管位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第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未经规划核实或者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拟定下一年度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计划,于当年年底前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规划,结合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统筹协调建设维护需求,编制地下管线工程年度综合建设计划。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下管线工程年度综合建设计划组织实施;未列入年度综合建设计划的,不得开工建设。第十二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建设应当与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与道路同步设计并实施地下管线工程;新建桥梁、隧道需敷设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应当与桥梁、隧道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特殊情况不能同步建设的,应当预留相应管位。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需要占压、挖掘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办理道路占压、挖掘审批手续,并按照规定缴纳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
新建、扩建、改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地下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的,各区范围内报枣庄市人民政府批准,滕州市范围内报滕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持施工图设计文件,到专业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步办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审查施工地段既有地下管线的安全保护措施。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涉及公路、铁路、交通安全、河道、航道、绿地、文物和军事等设施的,应当征求相关管理单位的意见或者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