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回重审案件的诉讼费是怎么规定的

案件的发回重审是指当事人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对一审法院上诉案件审理,仍然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事实人认定错误等问题,作出撤销一审判决的裁定,将案件发回的审判制度。那么,发回重审案件的诉讼费是怎么规定的呢?我为你讲解。

一、发回重审案件的诉讼费是怎么规定的

1、发回重审的案件,不需要重新交纳诉讼费。

2、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提起上诉时需要交纳诉讼费用,如果二审法院裁定案件发回重审的,会退还诉讼费用。

3、法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自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第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二、发回重审的情形有哪些?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

(2)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

(3)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2条的规定)。

(4)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3条的规定)

(5)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其实,被发回重审的案件可以说明一审的判决结果是有问题的,既然案子被发回重审了,就不能要求当事人对同一件民事诉讼反复交纳诉讼费,根据案件最终的审理结果来看,对发回重审的审理还有争议,还可以继续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