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改跟劳教区别

法律分析:劳动教养和劳动改造的性质不一样,劳教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2013年已经废除。而劳动改造也不是任何刑罚的一种,是被判处监禁刑的人员在监狱中一种改过自身的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四百五十二条 本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列于本法附件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条例、补充规定和决定,已纳入本法或者已不适用,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予以废止。列于本法附件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决定予以保留。其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本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适用本法规定。①刑法、历次刑法修正案、涉及修改刑法的决定的施行日期,分别依据各法律所规定的施行日期确定。附件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下列条例、补充规定和决定,已纳入本法或者已不适用,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予以废止:1.中华人民***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2.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3.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4.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5.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6.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7.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8.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9.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10.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11.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12.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13.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14.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15.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附件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下列补充规定和决定予以保留,其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本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适用本法规定:1.关于禁毒的决定2.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3.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4.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5.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6.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7.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8.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