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交房时,是先交物业费还是先验房,不交物业费就不给钥匙的行为是不是合法?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1、应当先验房。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住宅小区应当进行竣工验收和综合验收,按第十九条规定要求备案的文件,可以证明“新房”是否许可交付使用。在此基础上,购房人应当先确认“新房”专有部分无质量问题、***有部分配置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2、再确认收费的合法性。按照《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费用包括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企业利润,而构成服务成本的九项费用,均与物业***用部位、***用设施设备的数量和质量有直接关系。因此,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公开备案的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物业承接查验协议、查验和交接记录等备案文件,用以证其依法承接了物业,且通过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购房人应当依据备案文件,确认物业服务企业遵守《价格法》第十条规定,准确记录与核定服务成本、服务费用(收费标准);已按规定履行申报、备案义务,且遵守《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公开第六条所列内容。
3、不交物业费就不给钥匙不合法。买受人业主不交物业费可能属于违约,却不一定违规。特别是,法律、行政法规也有业主无需承担服务费用的规定,例如,《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归纳多项国家规定的《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费,由业主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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