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201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础测绘管理,规范基础测绘活动,保障基础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中华人民***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活动及其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基础测绘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定期更新、保障安全、促进应用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础测绘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并实施基础测绘规划,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基础测绘科学研究、设施建设和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建立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公***服务平台,实现基础地理信息资源***享,提高基础测绘保障服务能力。基础测绘设施建设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效利用、兼顾当前与长远需要的原则,避免重复投资。第七条 基础测绘必须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第二章 基础测绘规划与计划第八条 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林业、海洋与渔业、人民防空、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编制本地区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九条 基础测绘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涉及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或者作战工程的,还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基础测绘规划报送审批文件应当附具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说明。第十条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公布经批准的基础测绘规划。其中涉及保密的内容不得公布;确需公布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保密处理并经依法审定后方可公布。经批准的基础测绘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组织编制和审批程序执行。第十一条 基础测绘规划的规划期为5年。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专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提出规划实施评估意见。规划实施评估意见应当作为修改规划和制定新规划的重要依据。第十二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根据基础测绘规划、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备案的主管部门应当对报备案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进行审核。对成果可以***享的测绘项目,应当统筹协调,避免重复投入。第三章 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基础测绘项目由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负责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建立和复测全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测制和更新全省1∶10000、城市规划区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组织实施省基础航空摄影;
(四)取得省基础地理信息的卫星遥感资料;
(五)建立、维护和更新省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六)收集、采集和更新全省地名地址数据,建立和更新数据库;
(七)组织实施省海洋测绘,建立和更新海洋地理信息系统;
(八)建立和维护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享平台;
(九)编制省综合地图集、普通地图集;
(十)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建立和复测基础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测制和更新1∶2000、1∶1000、1∶5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组织实施基础航空摄影;
(四)取得基础地理信息的卫星遥感资料;
(五)建设和维护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
(六)收集、采集和更新地名地址数据,建立和更新数据库;
(七)建立和更新城市三维模型及三维地理信息系统;
(八)测绘城市地下空间的管线、轨道交通等设施,建立和更新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九)建立和维护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享平台;
(十)编制综合地图集、普通地图集;
(十一)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