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追偿权18种情形
民法典追偿权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权利人有权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因侵权行为、合同违约等造成的损失。民法典中详细规定了追偿权的多种情形,以下将逐一阐述。
首先,当一方因另一方违约而遭受损失时,受损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这涵盖了合同履行的各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货物买卖、租赁、承揽等合同类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对方违约导致损失,受损方可以依法行使追偿权。
其次,民法典还规定了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追偿权。当一方侵犯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如侵犯知识产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受损方有权要求侵权方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追偿权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此外,民法典还明确了在特定关系下产生的追偿权。例如,在担保关系中,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在合伙关系中,因合伙事务产生的债务,合伙人之间可以相互追偿;在***同侵权中,***同侵权人之间可以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并有权向其他侵权人追偿。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因不当得利产生的追偿权。当一方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造成他人损失时,受损方有权要求得利方返还所得利益。
除了上述情形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其他多种追偿权情形,如因无因管理产生的追偿权、因悬赏广告产生的追偿权等。这些情形的具体规定旨在适应不同法律关系下的实际需求,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综上所述:
民法典规定了18种追偿权情形,涵盖了合同违约、侵权行为、特定关系下的追偿以及不当得利等多个方面。这些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追偿权情形,并依法行使相关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
二人以上***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条规定: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