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和择一重罪处罚适用条件

数罪并罚和择一重罪处罚适用条件: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择一重罪处罚

则一重罪处罚即选取其所犯罪行中较严重的来对其进行量刑,其适用情况有如下几种。

包容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一犯罪行为过程中,又实施了另一不同性质的罪行,但后者被前者包容,刑法明文规定不并罚,

仅将后一个犯罪行为作为前一个犯罪加重处罚情节的情况。

数罪并罚是有多个犯罪行为,择一重罪处罚是一个犯罪行为触犯多种法条。

综上所述,刑事案件当中对数罪并罚和择一重罪处罚的区别是数罪并罚是因为犯罪嫌疑人同时有多个犯罪行为,每个犯罪行为的犯罪目的之间

没有任何的牵连,都是独立的,而择一重罪进行处罚是犯罪嫌疑人为了达到某一个犯罪目的,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构成多种犯罪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

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