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敬老、爱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和社会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老年人权益的保障活动。第三条 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老年人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第四条 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方针,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目标,推进老龄事业的全面发展。第五条 老龄事业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老龄事业是全社会的***同责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逐年增加对老龄事业的投入。

提倡和鼓励社会各界为老年人提供义务服务,兴办养老产业。为老龄事业捐助的,依法享受税收减免优惠。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多种形式的敬老活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在老龄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组织、家庭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七条 每年农历九月为敬老月,农历九月初九为敬老节。第二章 组织保障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建立健全老龄工作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老龄工作部门是老龄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老龄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拟定本地区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协调、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的工作;

(三)组织、协调开展老年人文化、教育、娱乐、体育、心理咨询、医疗保健等活动,对老年人群众组织进行指导;

(四)组织老龄工作的宣传、调查、统计和理论研究;

(五)规范和监督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行业;

(六)培训老龄工作人员,组织、引导志愿者开展助老服务活动;

(七)发放老年人优待证和补助金;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 审判、检察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做好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的工作。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老龄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宣传,落实老龄工作任务。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老年人服务。第三章 社会保障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实行城乡统筹,完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基本养老金、基本医疗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老年人医疗、康复、保健等设施的投入,逐步建立老年病医院或者老年病专科。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医疗机构做好老年人医疗保健工作,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鼓励医疗机构开展为老年人义诊活动。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老年病医院或者老年人医疗康复中心。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贫困老年人的救助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重点优扶对象等贫困老年人优先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社会力量兴办的为老年人服务的组织或者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优惠。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及社区开展以居家养老为重点的多种形式的活动,为老年人服务。

提倡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闲置的房屋、场地、设施用于老年人活动或者养老服务。第十七条 老年人持《云南省老年人优待证》或者《离休证》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后,免费乘坐城市市内公***交通工具。第十八条 老年人持《云南省老年人优待证》或者《离休证》,可享受下列公***服务优待:

(一)免购门票进入本市向公众开放的公园、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烈士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公***图书馆、文化馆(站、宫);属个体私营的,应当提供价格优惠;

(二)优先就诊、取药、交费,并免交普通挂号费;

(三)优先购买汽车票、火车票、船票、飞机票,优先上车(船)、登机;

(四)优先办理银行储蓄业务;

(五)公***体育场所、影剧院应当为老年人开展文体活动提供优惠;

(六)免费使用收费公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