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关系的不对等性具体体现在()

行政法律关系的不对等性具体体现如下:

一、双方主体地位不平等

主体双方虽对应既享有行使权力又履行义务,但由于各自权利义务的质量不同而不能等质等量。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与义务对应但不对等性,也是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相比一个重要特征。

从质的方面讲,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各自权利义务的性质可能完全不同,双方各自权利义务的数量也不能相等,由于权利义务性质不同也无法等量衡量,更不是一种等价交换。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不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

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其权利和义务等都是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事先规定的,行政机关和其他当事人都不能自由选择。

三、行政主体可以单方面设立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协议中的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行政主体在行政协议的变更和解除上享有行政优益权,例如行政主体基于公***利益的需要决定单方面终止协议。

在行政法律中,单方面性主要指行政机关按照既定的法律规定,作出某项行为。比如,违章停车,交警有权直接处罚,无需征得个人同意。

四、行政主体可以对行政相对人行使强制权

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和行政公务人员实施行政管理行为的对象,其以被管理者地位与作为管理者的行政主体之间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并成为对方当事人。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与行政管理行为之间应当具有行政法上的关系,即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直接成为行政法调整与管理的内容。因此,行政主体可以对行政相对人行使强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