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美化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建(构)筑物、户外场地等城市空间和交通工具等载体,采取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或者投映等方式,设立户外展示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公***信息栏或者实物造型等设施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户外空间,设置用于表明其名称、标识、字号的标牌、标志等的行为。第四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节能环保、文明美观的原则。第五条 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文化和旅游、财政、气象等部门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与招牌设置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受理,并反馈处理结果。第七条 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倡导文明风尚。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特色与风貌,明确不同区域户外广告设置要求,合理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位和公***信息栏。第九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相关单位、行业协会、专家和不同利益群体意见。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草案应当通过荆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日。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批准程序办理。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住建部《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标准》等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二)按批准的地点、数量、载体、规格、结构及安全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设置;

(三)在户外广告右下方醒目位置标明设置证号、设置人名称、设置许可期限(霓虹灯广告除外);

(四)体量、造型、色调、风格等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符合城市市容市貌和历史文化保护管理要求;

(五)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六)符合节能与生态环保要求,避免危害公***安全和造成噪声污染、光污染等不利影响;

(七)符合建(构)筑物采光通风及消防安全要求;

(八)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安全;

(九)法律、法规、规章对户外广告设置的其他规定。第十二条 利用机动车发布车身广告,改变车身颜色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三)利用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屋顶、阳台、窗户的;

(四)利用违法建(构)筑物、危房设置,或者设置后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

(五)利用行道树、透景围墙或者妨碍道路防护绿地、公***绿化的;

(六)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七)影响河道、湖泊、堤坝防洪和通航安全的;

(八)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