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中,为什么要提出和倡导公民基本道德规范?

我们是法制国家,但是法制和德治都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法制指的是依照法律治理国家,得治就是你上面说的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第一,法律只是一种外在的、强制性的规范,道德则是一种内在的、偏重于自律性的规范;而道德的这种内在的自律功能,要比法律的外在强制力效果更佳。上次有关“大头娃娃”的奶粉事件刚落下帷幕,又发生更严重的“结石娃娃”,足以说明奶业经营者并不会因法律制裁而心悦诚服。 第二,法律只是事后处罚,明显滞后,预防不足,而道德则重于事先预防。比如这次奶粉事件,法律只能在成千上万的婴幼儿受害以后才发现;但如果人们的道德素质高,就根本不会发生如此严重的伤天害理之事。 第三,法律调整的范围非常有限,不可能对所有行为都做出规范。而道德则具有无限调整范围的优势,可以说,所有行为都受道德的规范与约束。这次出了“结石娃娃”事件,而有毒有害的食品又岂止奶粉?连有些菜民都是将打药的菜卖给城里人,而自己只吃不打药的……这些行为法律都没办法,但却都属于道德规范的调整范围。 正因为如此,法治与德治历来都是同时并用的两大社会控制手段,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缺一不可,而且也不能相互替代。在当前充满利益诱惑和利益驱动下,法制建设如果得不到作为广大民众内心信念的道德支持,就很难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