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寺 都察院 刑部, 在古代都是具体干嘛的怎么分类的
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为三法司,一般重大案件都是三法司会审,有点像现在的公检法一样。
刑部:有点类似于当今的公安部+法院的组合,同时因为古代缺少立法机关,刑部也充当一点立法机关的职责。
都察院:主要是评议审查官员,有点类似于当今的纪委书记,同时还有点人大的职责,此外,明朝规定在外任职的总督、提督、巡抚、经略、总理、赞理、巡视、抚治等人员,可以加都御史或副都御史、佥都御史头衔。
大理寺:掌重大案件的最后审理和复核,大理寺是中国古代掌管刑狱的中央审理机关,“理”为中国古代对法官的称呼,有点类似于现在的最高法院,对案件有最终的决定权。
扩展资料:
隋唐时期实行三法司制度,即刑部、大理寺、御史台。凡遇重大案件,以大理寺卿与刑部尚书、侍郎会同御史中丞为三司使,予以处理。
这一时期的刑部权力相对较小,而大理寺权力相对较大,刑部:对大理寺审判的案件进行复核,且对平民及七品以下官员具有行刑权。大理寺:大理寺为案件主审部门,相当于最高法院。御史台:负责监察文武百官,并可参与大案重案的审理。
明清两代仍然实行三法司制度,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也称“三司会审。
这一时期的刑部权力开始加大,大理寺的权力则逐渐减小。刑部:刑部代替大理寺负责审判业务,清朝刑部还有复审和刑罚执行的权力。
大理寺:大理寺成为慎刑机关,主要管理对冤案、错案的驳正、平反,清朝大理寺职权进一步下降,只具有复核刑部拟判死刑的案件。
都察院:对审判机关进行监督,同时拥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权利,清朝都察院还要参加秋审和热审,并负责监督百官。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