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以下简称产业园区)管理,保障产业园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产业园区的规划、建设、开发、运营和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第三条 产业园区的范围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的批复》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的产业园区总体规划执行。第四条 产业园区应当突出中国-马来西亚投资合作,促进产业集聚,推进产城一体化生态新城建设,将产业园区建设成为中国-马来西亚投资合作旗舰项目和中国-东盟合作示范园区。第五条 产业园区坚持体制创新、先行先试、国际接轨、高度开放的原则,全方位推进开发建设运营和管理体制的改革创新。自治区对产业园区的改革创新给予支持。第六条 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推进实行法定机构管理模式,对产业园区实行统一管理,具体负责产业园区的发展规划制定、开发建设运营、市场运行监管、公***服务提供等工作。第七条 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原则设立必要的职能机构,实行岗位管理、身份留档、人员聘用、绩效考核、薪酬挂钩的人事管理体制。第八条 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享有自治区规定的经济管理权限。

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和钦州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与产业园区发展相关的下列管理权限,授权或者委托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依法实施:

(一)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

(二)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

(三)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

(五)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审批和用海审查报批;

(六)建设工程报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施工的审批;

(七)临时占用道路、挖掘道路、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处置的审批;

(八)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可以委托管委会行使的其他行政审批。

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实施行政审批的具体事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第九条 产业园区内公安、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知识产权、征地拆迁、人防管理等社会管理职能实行属地管理,由钦州市负责。钦州市人民政府与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同建立完善相关工作机制。第十条 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立一站式服务中心,统一办理产业园区内相关行政许可和公***服务事务。第十一条 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实行服务承诺制度,将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承诺事项等内容在管委会公***网站公示。第十二条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可以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第十三条 产业园区应坚持产业发展优先,重点发展装备制造、电子信息、食品加工、材料及新材料、生物技术、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编制产业发展目录、产业准入退出机制并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产业园区总体规划编制和修改由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钦州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北部湾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和自治区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同组织,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产业园区总体规划以外的其他各类园区规划,应当与钦州市相关规划相衔接,由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第十五条 自治区编制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单列下达产业园区用地,统筹安排耕地、林地占补指标。自治区在用海指标方面给予产业园区支持。

产业园区国有土地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利用的,由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代表钦州市人民政府拟定出让、租赁条件,纳入钦州市土地交易平台统一交易,并负责资格审查工作;采取划拨或者合作方式利用的,由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提出方案报钦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六条 产业园区应当创新投资审批制度,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商事登记制度,探索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第十七条 产业园区实行特殊的财政管理体制,建立便于管理的税收征管机制,创造有利于产业园区发展的财税环境。第十八条 产业园区实施国家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政策,创新拓展人民币回流机制,加快金融组织体系建设,探索符合产业园区涉外经济发展的外汇管理模式,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