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经中华人民***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和经中华人民***和国民政部注册登记成立的,具有法人地位。“协会”的英文译名为China Association of International Engineering Consultants (CAIEC)。
第二条 “协会”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注册从事国际工程咨询业务的企业(设计院、所、咨询工程公司等)及咨询工程师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法规,在国家对外经济合作方针、政策指导下,协助政府部门积极帮助会员在海外开展国际工程咨询业务,协调会员间的业务关系,维护国家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国际合作的正常秩序,与国际上同行业组织建立友好联系,促进我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中华人民***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和中华人民***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总部设在中国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会员提供和传播有关国际工程咨询和工程建设的信息和经验及国际市场动态; (二)举办与业务有关的培训班、讲习班、研讨会等,帮助会员单位培训业务人员;
(三)根据外经贸部对有关国际经济合作业务协调管理的规定和授权,对会员进行协调管理和指导,组织会员在国外参加和开展业务有关的活动;
(四)调查研究会员开展业务情况和问题,总结交流经验,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协助解决有关问题;
(五)与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外国同行业组织和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以及联合国有关机构等国际组织建立联系和交往,促进我国与国际间的合作和交流,为会员提供咨询和服务;
(六)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经商参处建立联系和交往,互相交流有关工程咨询业的情况、信息和资料, 推动我国对外工程咨询业务的发展;
(七)向外经贸部推荐本会会员扩大对外经营权和预备会员申请对外经营权;
(八)制定行业公约;
(九)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联系会员
(一)凡经外经贸部批准有权从事国际工程咨询业务的企业,自愿申请批准后即成为“协会”的单位会员。
(二)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注册,具有从事国际工程咨询资格的专家自愿申请批准后即成为“协会”的个人会员。
(三)凡有能力从事国际工程咨询业务的企业,在未获得对外经营权时,可以自愿申请并经协会批准后作为联系会员。其权利和义务,除不享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之外,其余与其他会员相同。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二)承认本协会的章程;
(三)单位会员应具备有从事国际工程咨询业务的经营权和资格,联系会员具备从事国际工程咨询业务的能力。
(四)个人会员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九条 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经“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审核,主持日常工作的会长审批,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或追认;
(四)由理事会授权的常设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享用“协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咨询和服务;
(四)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接受“协会”对有关业务问题的协调。
(五)单位会员、联系会员按规定交纳会费。个人会员每年向协会提供一篇有关国际工程咨询理论研究或实际业务经验的作品(无需交纳会费)。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单位会员、联系会员如二年不交纳会费、个人会员不提供作品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不服从协会协调管理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予以批评和警告,情节严重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机构由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工作会和常设办事机构组成。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外经贸部和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外经贸部和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经外经贸部和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每届会员大会选举协会新领导成员时,应有占上一届会长、副会长总数不少于三分之一的人选被轮换。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工作会议由常务理事会授权,商讨和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会长工作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参加,由会长主持会议。 第三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领导“协会”的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工作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副会长受会长的委托负责所分管的业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秘书长协助会长和副会长处理办事机构日常工作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协会设名誉会长若干人。
第三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聘请顾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协会”配备具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会员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四十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外经贸部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吞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的15日内,经外经贸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登记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外经贸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外经贸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二〇〇〇年四月十三日第三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