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财产的豁免
所谓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简称为国家豁免,是指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同意免受其他国家的管辖与执行措施的权利。
1.司法管辖的豁免。即未经一国同意,他国法院不得受理以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者以该外国国家财产为诉讼标的的案件。与此相反,根据国际社会的一般做法,一国法院可以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原告提起的民事诉讼,且该外国法院也可以审理该诉讼中被告提起的同该案直接有关的反诉。
2.诉讼程序的豁免。即未经一国同意,即使其放弃管辖豁免,外国法院也不得对该国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得强制出庭作证以及实施其他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措施。
3.强制执行的豁免。指一国同意在他国法院中作为被告或主动作为原告参加民事诉讼,在未经该国同意时,他国法院不得根据其判决对该国财产实行强制执行。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三项内容有密切的内在联系:司法管辖豁免是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核心内容,是诉讼程序豁免和强制执行豁免发生的前提条件。但当一国在他国法院放弃司法管辖豁免时并不等于该国同时放弃诉讼程序豁免和强制执行豁免。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三项内容又有其相对的独立性。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可以通过国家的自愿放弃而排除。国家放弃豁免权通常有明示和默示两种方式。明示方式包括国家在条约、契约中签订有关条款,明示放弃豁免和在争议发生后,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国家明示放弃豁免两讼步骤或行为两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