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青少年自我保护的案例!!

近期,未成年人受到教师侵害的问题逐渐被人们所重视,“无德教师”以及“禽兽教师”也成了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随着被曝光的此方面案件的增多,也暴露出学校、家长的法

制观念以及未成年人在校时对其进行保护意识的淡漠。日前记者采访了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的主任佟丽华律师,请他对性侵害、体罚以及经济利益侵害三种发生在未成年人身上的比较常见的侵害行为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

类型一:性侵害

案例一:1999年9月至2002年1月间,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学49岁的教师陈有海利用担任三、四、五年级数学课、社会课老师的身份,以辅导功课、改错题为名,对19名不满14岁的女生多次进行奸淫。2003年12月18日,陈有海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例二:2003年12月1日下午,朝阳区某小学一名35岁的未婚男教师竟趁着酒劲,在课堂上利用帮学生调试电脑的机会,对13名女生进行了猥亵。她们中最小的9岁,最大的只有11岁。日前,这名无德教师刘某已被朝阳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律师分析:佟律师认为,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案件在农村和小城镇的初中、小学之中的女学生身上比较多发,往往具有持续时间长、受害人数多的特点。他说,因为低龄的女孩子害怕老师的权威,并且不懂所受伤害的性质和后果是什么,同样不懂得保存受侵害的证据,所以针对女童的性侵害往往很难暴露出来。与此同时,受害者在受到侵害之后很容易造成精神上的疾病。侵害行为给孩子以及家庭带来的屈辱和报案后反复讯问的过程中带来的伤害,往往是学生和家长不敢或不愿意报案的直接原因。

类型二:体罚

案例一:据《重庆晨报》报道,2004年3月19日上午,重庆曲周县侯村镇东高固小学教师刘丽娜在给该小学五年级一班上课时,体罚学生,并强迫她所教班级的42名学生伸出手来,然后在每个学生的掌心用削铅笔刀划伤出血。目前,刘已被重庆警方刑事拘留,该校校长已被撤职。

案例二:自2001年9月开始,某体校教练蔡某多次以训练为由,用拳脚、滑水板、拖鞋对其年仅14岁的队员张某进行责打。蔡教练发火时经常扇张某耳光,先后扇了他20多个耳光。同年12月,医院查实张某颈椎第二关节右移,开始住院治疗,张某的伤情与被蔡某体罚有因果关系。张某家长遂将蔡某告上法庭。2003年11月18日,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近两万元。律师分析:佟律师说,与性侵害类似,体罚学生的情况也是在农村和小城镇的中小学中比较常见,但这种侵害就没有性别之分了。通常受到这种侵害的学生有可能是比较调皮的学生,也有可能是学习成绩比较好的学生。严重体罚有可能对学生的身体产生终身的影响,对学生的精神也有相当大的负面作用。很多时候,家长并不重视孩子受到的轻微体罚,很多孩子也怕家长责备自己在学校犯错而不敢把受到的侵害向家长反映。往往等到有了无法掩盖的严重后果,家长才开始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对策:佟律师将性侵害和体罚都归于身体侵害。他说,对于未成年人身体侵害的最核心的根源就是教师“以强凌弱”的心理。在初中和小学之中,老师和学生相比是足够强大的,再加上学校管理不严,身体侵害就比较多发了。在我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观念还并未被部分老师、学生和家长所接受,这也导致了教师欺负弱小的现象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