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明代会审制度的发展。

答案:明代在唐宋法律的基础上,形成了一套比较齐备的会审制度。明代的会审制度始于明太祖洪武年间(公元1368年一1398年)定于明宪宗成化年间(公元1465—1487年)。这些会审制度有的是出于慎刑和减少冤狱的目的,而有些则是太监干预司法的重要途径。明代主要的会审制度有三司会审、圆审、朝审、大审、热审和会官审录。

(1) 三司会审在唐代“三司推事”的基础上形成的指的由皇帝下令,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三个机关***同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会审,审理结果报请皇帝批准执行。

(2) 圆审也称九卿会审,由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史会同六部尚书即吏、户、兵、刑、工、礼,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复审。其适用范围是重大死刑案件,尤其是经过二度审判,案犯仍执异词不肯服判的案件。圆审的结果须报请皇帝审核批准才能执行。

(3) 朝审由中央三法司会同有关公侯伯等,在每年霜降之后对全国上报的死刑案件重新审理,不仅复核死刑,且带有宽宥之意。对于可予以矜怜或可疑的,改为戍边,囚犯有翻异供词的移调官府再审,符合律令的监候听决这也是清代朝审的开端。

(4) 会官审录,定制于洪武三十年,由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通政司、詹事府,有时包括驸马都尉在内,***同审理案件。死罪和冤案奏闻皇帝,其余案件依律判决。会官审录制是清代秋审制度的前身。

(5) 大审,又称宦官会审,是明代宦官擅权操纵司法的产物。每五年,由皇帝命一名司礼太监,会同三法司的长官,在大理寺审理积案。大审不仅在两京举行,而且派官到外地会同御史录囚。

(6) 热审是暑天为疏通监狱而设的减免刑罚的审判制度。每年农历小满后十余日,由刑部奉旨会同都察院、锦衣卫等审理囚犯,轻罪审决后执行,未能审决的,令出狱听候。明宪宗时,又规定了重情疑可矜者,免死,轻罪分别减等处刑,枷号暂去枷释放。后热审又实行于南京。并逐渐推行到“其在外审录,亦依此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