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私设小金库未缴税触犯了什么法律
单位私设"小金库"的行为既然符合犯罪的四要素。
1、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有些特殊,不同于一般犯罪的自然人,本罪只能由国有单位构成。
它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集体经济组织、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不能成为单位受贿罪的主体。
根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能否构成单位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利用其行使职权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归该内设机构所有或者支配,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主要是国有单位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
3、主观方面:本罪是单位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动机、目的。
单位受贿罪的这种故意,是经单位决策机构的授权或同意,由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故意收受或索取贿赂的行为表现出来的,是法人整体意志的体现。
4、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扩展资料
"小金库"不受财务制度的约束,使其流离于失控的边缘,管理这些钱的人员如果廉洁自律性不强、法律意识淡薄,极易控制不住金钱的诱惑,构成贪污、挪用等犯罪,社会危害性很大,所以中央三令五申禁止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私设"小金库",虽然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但"小金库"仍未完全禁止;
主要的原因就是打击手段单一,一般都是纪检监察部门对其单位负责人进行党政纪的处罚,力度明显不够,很少出现移交检察机关以单位受贿罪立案侦查的情况。
我们检察机关承担着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的双重任务,所以更应该加大对"小金库"的查处力度,维护社会的和谐、树立法律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