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个关于代理的法律问题
和C公司签订了合同,定制了A集团出品的门窗,C公司声称他们是A集团在北京的代理。让对方出示了A集团授予B企业为该品牌在“北京市海淀区的总经销”,同时又出具了另一份授权书,是B企业授权C公司为北京市朝阳区某街某号地区的唯一代理商,这个属于转代理,C公司代理销售A公司产品,应当得到A公司认可,这样做是合法的。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可以起诉C公司、A公司。
《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