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的区别

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的区别如下:

1、规范的主体不同

政府采购法规范的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招标投标法规范的主体则无限制,凡是在我国境内的任何主体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强制或自愿),包括私人企业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

2、规范的行为性质不同

政府采购法,规范的是政府采购行为。招标投标法,规范的是招标投标行为。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方式,公开选择卖方一种交易方式;

3、强调的法律责任不同

由于《政府采购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规范的是政府机关单位如何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因而它强调的是行政责任;

4、管理体制不同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模式,采取强制委托和自愿委托的形式。招标投标实行分散采购(包括分散委托和自行组织)的模式,由招标人自愿委托。

竞争性谈判的主要程序是:

1、采购人发出采购信息(采购公告或采购邀请书)及采购文件;

2、供应商按采购文件要求编制、递交初步应答文件;

3、采购人根据初步应答文件与所有递交应答文件的供应商进行一轮或多轮谈判,供应商根据采购人要求进行一轮或多轮应答;

4、采购根据供应商最后一轮应答进行评审,并确定成交供应商;

5、采购人向所有递交应答文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结果通知;

6、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综上所述《招标投标法》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招标投标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因而强调的是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