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合同违约咨询 我是一家型材厂家的区域总代理,厂家未经我的允许在我负责的区域低价销售

答复如下:

一、法律上的公司属于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企业法人,必须依法经过工商登记注册、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二、你以没有依法注册的公司,与厂家订立合同,如果为合同发生纠纷,你的未注册公司不属于合格的诉讼原告,法院不会立案。

三、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考察谁是真实的合同主体,谁在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实际的合同主体是你个人,你和厂家签订的代理合同有效。若厂家不知道履行合同的是你个人、而非订立合同的公司,厂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根据具体的情况,厂家可能会以欺诈、重大误解为由来请求撤销合同。

四、关于厂家在你负责的区域低价销售,首先需要解决你与厂家之间的合同成立及效力、以及合同不被撤销的问题后,其次才能谈厂家是否违背合同、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中华人民***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