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良
你好
我记得是亚里士多德吧
良法的普遍服从
关于法治。对于法治的定义,亚里士多德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但是,他提出了著名的“法治二含义说”。这里,亚里士多德把法律分为良法和恶法。他认为,服从“恶法”不能称作法治,真正的法治必须以“良法”为基础和条件。亚里士多德为此提出了良法的三个标准:良法是指符合公***利益而非只是谋求某一阶级或个人利益的法,制定法律是为了保护整个社会的利益;良法必须能够促进建立合于正义和善德的政体,并为保存、维持和巩固这种政体服务,即“谋求一个城邦的长治久安”;古希腊人把自由视为最高的道德价值。法律与自由是一致的,剥夺和限制自由的法律不可能成为良法。再者,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的关键是守法,即普遍地服从良好的法律。所谓“普遍”,其范畴涵括普通公民和统治者自身;所谓“服从”,即以法律为上,遵从法律,保持法律的权威。他曾指出:“法律应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权威,执政人员和公民团体只应在法律(通则)所不及的‘个别’事例上有所抉择,两者都不应侵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