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
1。 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 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 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 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 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 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科技公司国家给补助的条件:(1)高新技术领域产品:电子与信息、生物与医药、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新能源与高效节能、环境保护与资源利用、航空航天及交通、农业、其他高新技术产品;(2)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新产品,特别是原创型新产品;(3)对国民经济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发展具有重大促进和带动作用的新产品;(4)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内外先进标准的新产品;(5)利用国家及省部级科技计划成果转化的新产品,特别是“863”计划、科技攻关计划或其他基础研究计划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 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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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