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委托如何备案

各地行政处罚备案制度不同,具体参考各地行政规范。以河南省为例:省辖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向同级人民政府备案;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事务职能的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向同级人民政府备案。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审查部门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表等材料。

法律依据:《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第五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经其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第六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备案:

(一)省辖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向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事务职能的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向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第七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审查部门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表等材料。

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文书格式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规定。

《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第八条规定:备案审查部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登记建档,并对重大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备案审查部门,备案审查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