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1、主体的恒定性与不可转化性:

(1)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不以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不可能是行政法律关系

(2)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不能由另一方当事人代替,各自的地位和法律角色是确定的。在我国的行政诉讼关系中,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他们也不能互为原被告。

2、主体资格的受限制性: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无论是行政主体还是行政相对人都要受到一定资格和条件的限制。

3、主体地位“平等下的不对等性”

具体表现为:

(1)主体双方各自权利义务的性质不完全相同

(2)主体双方各自权利义务的数量不能相等,且一方所具有的权利义务是另一方不具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