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什么情况下不需要举证质证

并非所有的证据都必须经过质证,对于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不用在法庭上质证。另外,对于对方当事人自认或者不予反驳的证据也不需要质证,对于自认的情况,应免除对方当事人的质证责任,且该证据可以不经过法庭质证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事实根据。

法律分析

质证是诉讼中一项十分重要的活动,是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通过采用质疑、辩驳、对质、辩论以及其地方法证明证据效力的活动。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质证过程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开庭时由双方出示证据、对质证据,以此来检验证据的真伪,由法院决定证据是否确认有效,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有效证据,也没有证据的证明效力。质证的范围是,除了由法院自己调取的证据不需要质证外,其他证据都要经过质证。另外,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证据,有不同的质证方式,但是并不是说涉及这方面的证据就不用质证,只是需要在法庭出示的证据,不会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_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