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税法是否来自西方?

我国的税法是否来自西方?

不是

我国现行税收法律体系是在原有税制的基础上,经过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逐渐完善形成的。现***有23个税种.

1.流转税类。</STRONG>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主要在生产、流通或者服务业中发挥调节作用。

2.资源税类。</STRONG>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主要是对因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3.所得税类。</STRONG>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主要是在国民收入形成后,对生产经营者的利润和个人的纯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4.特定目的税类。</STRONG>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筵席税、城市维护 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主要是为了达到特定目的,对特定对象和特定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5.财产和行为税类。</STRONG>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屠宰税、契税,主要是对某些财产和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我国税制的四个发展阶段

1949年中华人民***和国的成立,标志

着中国政权性质和法律制度发生了根本转变。我国税制以1950年全国统一税制为

标志,迄今为止,经历了1950年全国统一税制,1953年修正税制,1958

年改革工商税制,1973年简化税制,80年代以来税制调整以及1994年税制

改革、初步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税制体系等四个发展阶段。

一、 50年代的我国税制

1950年,中华人民***和国政务院颁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以下简称

《要则》)。《要则》***计12条,是统一全国税政、建立新的税收法律制度的标志。

《要则》规定,全国征收14种税。1950年至1951年间,政务院***发布1

2个税收法规。实际开征15个税种,它们是工商业税、印花税、货物税、交易税、

棉纱统销税、使用牌照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行为消费税、存款利息所

得税、盐税、关税、农牧业税、契税。《要则》规定的薪给报酬税和遗产税没有开征。

50年代,我国税制有过两次改革。第一次是1953年的税制改革,重点在于

对一部分主要产品试行商品流通税,实行从产到销一次征收。经过这次税制改革,税

种减为13种。第二次是1958年的税制改革。第二次税制改革包括两个方面:一

是改革工商税制,其特点是实行“四税合一”,即将商品流通税、营业税、货物税、

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二是统一全国农业税制。1958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

会通过《中华人民***和国农业税条例》,统一适用于全国的农业税收。这次税制改革

以后,税种还有12种。

二、60-70年代的我国税制

60年代,我国曾开征集市贸易税,但是很快停征;曾临时征收暴利税。继利息

所得税停征以后,1966年又停征文化娱乐税,1973年,我国税制又进行了一

次改革,方向还是简化税制。其重点是实行“五税合一”,即把盐税并人原“四税合

一”的工商统一税,改称为工商税,工商税变成了性质不清、结构复杂的综合税,经

过这次税制改革,税种只有11种。

50年代至70年代期间,我国税制对于当时社会经济发展起了一定积极作用,

但是应当指出,当时,税收的本质和意义没有得到正确认识,税法的职能和作用受到

很大限制。因此出现多次不适当的简化税制,不合理的合并税种,造成税种少、税目

粗、税率简单、税收僵化等等弊端。①

三、80年代的我国税制

随着我国实行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经济政策,80年代,我国税制发展进入一个

新的时期。国务院、财政部通过立法,颁布了一系列税收暂行条例,主要在工商税收

和涉外税收方面进行了较大的改革和调整。在工商税收上,通过立法正式开征了17

个新税种:即增值税、烧油特别税、牲畜交易税、建筑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国营企

业工资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

个人收入调节税、私营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税、印花税、筵席

税、小轿车特别消费税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在涉外税收上,1980年和

1981年,全国人大分别通过颁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

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1985年,国务院公布了新的《进出口关税条例》

和《海关进出口税则》。

80年代,我国税制改革获得相当成就。其突出表现是:税收聚财功能提高;税

收法制观念增强;新的税制框架初步建立。但是,在税种设置、税率规定以及内外税

收统一等方面,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四、90年代的我国税制

90年代我国经济在完成了由计划经济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转换的基础上,进一

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换发展,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快与国际税

收规范接轨的步伐,1994(①参见刘隆享:《中国税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5年版,第17页。)年,依据统一税政、合并税种、扩大税基、降低税率、

减少优惠和加强征管的原则,我国税制进行了重大的改革。这次改革,无论涉及的范

围还是变革的深度都是前所未有的。其成果是初步地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

展的新税制体系。可以说,1994年税制改革,是我国税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

1993年,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税制改革就此拉开

序幕。1993年10月至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分别发布了一系列重要税收法规。具体立法措施是指:修正统一《个人所得税法》;

颁布新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等6个暂行

条例以及实施细则;作出《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

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人以上税法规定都于1994年1月1日生效。1994年

2月,国务院发出了通知,宣布取消5个税种,即奖金税、工资调节税、烧油特别税、

集市交易税和牲畜交易税;即将开征遗产税、证券交易税。

1994年税制改革,取消了一些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税种;调整了若干重复

设置或者设计不规范的税种。这次税制改革以前,我国税种***有35个(不包括能源

交通建设基金和教育费附加),经过税制改革,税种减为22个(包括正在立法中的

证券交易税和遗产税)。1994年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第一,以扩大和规范增值税为核心,建立流转税新格局。改革后的流转税由增值

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种组成,其中增值税是流转税的主

体税。同时,即将开征证券交易税。

第二,以统一税制、降低税率为原则,规范所得税制。所得税制改革包括两个内

容:一是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不再按照财产所有关系不同,分别征收“国营企业所

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而是改为统一征收内资企业所

得税,并且降低税率,统一实行33%税率。二是统一个人所得税。将原来对外国公

民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和对本国公民征收的“个人收入调节税”合并征收“个人所

得税”;对于个体工商业户,原来视同企业,征收“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现

在按照国际规范,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以扩大税基,调整税种为指导,改革财产税制。主要是将“城市房地产税”、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统一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并

开征“土地增值税”;准备开征遗产与赠与税。所以我国现行财产税制,则由土地使

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以及遗产与赠与税组成一个完整体系。

第四,以规范税制,简化税种为方向,调整行为税制。主要合并了“车船使用税”

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统一征收“车船使用税”;取消了“工资调节税”和“奖

金税”,并将“筵席税”和“屠宰税”下放给地方税局管理。

此外,在税收管理体制上,1994年的税制改革,确定我国按照税收划分中央

税收、地方税收以及中央、地方***享税收分设中央税收管理机构和地方税收管理机构

两套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