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断案与法庭断案的区别

区别如下:

1.定义不同。舆论断案本质上是一种越界行为,舆情与案情之间有交集、有碰撞,但案情不能被舆情左右。法庭审判是人民法院采取开庭的方式

2.审判方式不同。舆论审判是指媒体有倾向性的审前报道和评论对公正审判产生影响的现象。法庭审判是展开调查之后依据法律判刑。

3.原则不同。

伴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舆论突破了传统媒介的渠道限制,网络舆论的影响力日益强大,对司法机关造成的舆论压力也越来越大。舆论断案现象的产生与热点事件本身、外部传播因素以及受众心理因素等原因是分不开的,其网络传播以及舆论生成呈现出一定的特点。

舆论审判是事件曝光进入公***视野先于立案调查。产生舆论断案的热点事件往往是最先通过网民或者媒体传播到网络传播环境中的,事件曝光之前警方未介入调查或者正在调查之中,事件真相、事件证据并没有被完整的通报。网民们率先基于曝光的信息内容以及自身的判断发表意见,表达立场。对事件中的某个人或者某些人进行猜想或抨击或抵制。在舆论场上率先给事件当事人的一方判定“罪行”。当然,不排除有些事件即便是在官方通报、法律定论之后,有些网民此前的态度仍旧不改变,形成舆论的极端讨伐。

传播外因及心理动因助推网络断案现象。舆论断案的形成与传播环境以及传播主体有着密切的关系,尤其是传播主体的传播策略。首先,有些新闻媒体在报道一些热点事件时,其报道倾向性明显,率先将传播目的放到媒介审判的立场之上,媒介审判下造成了公众舆论的认同以及追随,进而形成舆论断案;其次,当今的部分自媒体在带节奏、恶意传播方面表现的十分活跃,这无疑带动了部分非理性网民们的积极参与,舆论指向统一而明显。除了传播外因之外,舆论断案还与公众的社会心理动因有密切的关系。首先,群体传播下,个体受到群体***同心理的影响,无形中组成了乌合之众,加之社会转型期社会心态呈现畸变之势,无形中也推动了这种现象的形成;其次,网络断案的形成还与网民们朴素的道德情感息息相关,公众基于道德情感的自觉判断,表达立场,推动舆论断案的产生。

舆论极化情绪宣泄现象极易形成。舆论断案往往会伴随着舆论极化,舆论极化一方面表现出极高、极强的舆论声量,另一方面则带有明显的非理性表达。舆论极化下形成的网民断案,往往会导致网民疯狂地进行情绪宣泄。这种强烈的认知态度,会使网民们拒绝倾听其他的声音,甚至反过来攻击与其态度相左的声音,不管这些声音表达的是什么内容,形成选择性的屏蔽。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庭审判程序大致可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审判五个阶段。法庭审判遵循执行的合法性原则、执行标的的有限原则、兼顾被执行人利益原则、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协助执行原则。

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听取控、辩双方对证据、案件事实和运用法律展开辩论的情况下,依法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判刑,给与何种刑事处罚的诉讼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对公诉案件的审查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第一百八十七条 开庭前的准备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第一百八十九条 出庭支持公诉 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第一百九十条 开庭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对认罪认罚的审查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一百九十一条 法庭调查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