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洋垃圾"制定了哪些法规?如何制裁?
“洋垃圾”首先是国际法层面的问题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是国际上控制危险废物非法蔓延的基础性法律文件,公约对各缔约国出口或进口危险废物的国际义务及其法律责任均作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处理各缔约国之间有关危险废物越境转移争端的国际仲裁程序。我国于1991年9月4日加入该公约,是世界上最早加入的缔约国之一。1999年,我国又加入了《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所造成损害的责任和赔偿问题议定书》。我们应认识到打击“洋垃圾”犯罪是一项国际义务,要充分利用公约赋予的权利,加强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越境转移的国际协作,要善于利用公约规定的仲裁程序维护国家利益。对查获的危险废物进口事件,在对中国方面的责任者予以从严处罚的同时,应积极敦促有关国家遵守《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责令其经营商退运出境,赔偿损失。
我国已基本形成相应法律体系
截至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控制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法律体系,为《巴塞尔公约》在中国的实施提供法律保证。为严格控制“洋垃圾”向我国境内转移,我国陆续颁布了《关于严格控制危险废物转移到我国的通知》、《关于坚决严格控制境外废物转移到我国的紧急通知》、《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时规定》等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我国八届全国人大于1995年10月30日公布、1996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标志着我国控制“洋垃圾”进口的立法进入新的阶段。有关“洋垃圾”法律管制的规定还体现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中。国家立法同时带动了地方性立法的步伐,为加强控制废物进口的地方管理,部分省、市、自治区先后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
法律上是不允许,但现实却是另一回事,尤其以中国为首的发展中国家依然是西方发达国家处理废旧塑料的主要入口国,不信不妨到广东的大沥、潮汕或是福建等沿海省份的城镇看看,他们的生意依然红火,那里的人根本不知道也不会去理会这些洋垃圾的来源和影响以及危害,他们只知道究竟可以赚多少钱,所以才会有源源不断的洋垃圾涌进中国境内,而且怎么查怎么暴光都依然兴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