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的行政处罚依据是什么?
制度农业机械管理违法行为处罚制度
来源: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1-09-23 00:00:00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龙凤区农业局
责任人:承办人、主管农业副局长
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国家投资额或者补贴资金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并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收回国家投资或者补贴款。”第四十八条规定:“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一)违章载人的;(二)违章超载的;(三)驾驶没有车辆放大号、反光牌、标志灯和安全销(链)的农业机械的。第四十九条规定: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一)驾驶、操作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的;(二)使用失效牌证的;(三)驾驶、操作与本人证件签注准驾机型不相符的农业机械的;(四)将农业机械交给无驾驶证的人员或者农业机械驾驶证被暂扣期间的人员驾驶的。”第五十条规定:“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暂扣农业机械至违章状态消除,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驾驶、操作未办理登记手续农业机械的;(二)驾驶、操作安全设施不全或者失效的农业机械的;(三)醉酒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第五十一条规定:“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农业机械驾驶证;(一)涂改、转借、伪造驾驶证的;(二)无证驾驶农业机械的;(三)造成农业机械事故,负有同等以上责任,或者造成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县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可以暂扣农业机械,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手续,并处以二百元罚款。”
三、处罚程序
(一)立案
1、立案条件:(1)有违反农业机械管理行为的事实;(2)有明确的行为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3)依照农业机械管理规定,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4)违法行为在两年内发现或者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持续状态的。
2、立案程序:农业局承办人对违法案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案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由主管农业副局长审核、签批。
3、立案时限:自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交办的农业机械管理违法案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现场检查发现或者需要立即查处的农业机械管理违法案件,可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二)调查取证与审查
农业局承办人组织不少于3人进行调查取证,撰写农业机械管理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主管副局长审核,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退回承办人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农业局承办人将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后,送副局长审查.
(三)告知、复核与听证
1、对农业机械管理违法行为拟实施行政处罚的,由农业局承办人起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农业机械管理违法行为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农业局承办人起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农业局承办人所起草的告知书由主管农业的副局长审核、批准。经批准后,农业局制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由农业局承办人、将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由主管农业的副局长进行复核。依法需要听证的,农业局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四)审议与决定
审查终结,农业局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由主管农业的副局长进行审批,对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应报农业局局长决定。
(五)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农业局承办人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六)执行
1、当事人自动履行的,按规定依法履行的,结案归档。
2、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的,农业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结案归档
农业局承办人将结案的有关资料立卷归档。
(八)工作流程图
见附件。
四、公开公示
本制度在龙凤区政府网站长期公布。
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该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五、处罚决定时限
农业机械管理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听证、检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的,应经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由承办人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六、收费标准
无收费标准。
七、监督检查
执行《龙凤区农业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八、责任追究
执行《龙凤区农业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