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还扣押物品法律条款

是指在法律程序中,当相关机关依法扣押的物品不再需要作为证据或满足其他法定条件时,应当将这些物品返还给其合法所有人的法律规定。

一、扣押物品的法律依据

在法律实践中,扣押物品通常基于刑事诉讼法、行政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这些法律条款授权执法机关在特定情况下,为了保障案件的顺利进行或维护公***利益,有权对涉案物品进行扣押。

二、发还扣押物品的条件

当扣押的物品不再需要作为证据使用,或者案件已经审结且没有继续扣押的必要,或者扣押物品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发还。发还扣押物品的前提是确保发还行为不会妨碍案件的进一步处理或损害公***利益。

三、发还扣押物品的程序

发还扣押物品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首先,执法机关在确认扣押物品满足发还条件后,应当书面通知物品的合法所有人;其次,合法所有人需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明、所有权证明等;最后,执法机关在核实无误后,将扣押物品返还给合法所有人,并记录在案。

四、违反发还扣押物品规定的法律责任

如果执法机关在应当发还扣押物品的情况下未予发还,或者违法扣押、损坏、丢失扣押物品,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包括赔偿当事人的损失、接受行政处分等。

综上所述:

发还扣押物品法律条款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程序公正性的重要规定。执法机关在扣押物品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扣押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在扣押物品满足发还条件时,应当及时、完整地发还给合法所有人。同时,对于违反发还扣押物品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