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撤回移送起诉的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撤回移送起诉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了撤回起诉的条件和程序,撤回起诉必须经过公诉机关的审批,并作出相关决定。公诉机关经审都后认为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可以向审判机关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审判机关根据公诉机关的申请,决定是否撤回起诉。
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了撤回起诉的法律效果,公诉机关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并经审批后,审判机关作出决定,刑事诉讼即结。被告人不再承担刑事责任,相关物品的处理及强制措的解除等问题也会相应作出处理。
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如果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符合撤销案件的五种条件包括
1.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溯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此外,还有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免除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例如由于重大误解而导致的合同,一方通过欺诈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签订的合同,受到第三方欺诈而签订的合同,一方通过胁迫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签订的合同,以及乘人之危、致使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撤回移送起诉的法律依据主要涉及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时的撤销案件,以及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犯罪事实非犯罪嫌疑人所为时的撤回移送审查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